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全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理事长张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6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罚金6万元。
据悉,2004年3月18日,张某某被任命为全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副主任;2005年11月29日,被选举为全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经查,2005年7月至2008年间,张某某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他人贿赂计16.8万元,并违法发放贷款,致使50万元贷款逾期不能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金融活动中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16.8万元,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同时,张某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致使50万元贷款逾期不能归还,造成重大损失,破坏了市场经济和金融管理秩序,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