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俗话说“同行是冤家。”这不,滁城一男子便因与同行之争,险酿惨剧。4月13日上午,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小周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据悉,小李父亲与小周父亲同是收粮经营户,2009年10月13日上午,双方因为收购粮食发生纠纷。次日凌晨1时许,小周驾驶自家的自卸车准备去明光市拉沙子,当其行至黄泥岗镇塘庄村路段时,发现小李驾驶的运粮货车在前方行驶。于是小周临时起意,将车超过小李的货车后,突然紧急制动,企图制造追尾事故,想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以达到报复目的。小李发现情况后紧急将车靠向路边避让,结果车辆侧翻,致车辆受损。经鉴定,小李损失达6100元。
在案件审理期间,小周与小李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小周一次性赔偿小李各项经济损失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