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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金 偿还个贷

本网讯一男子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却擅自挪用公司资金偿还个人借款。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经查,2004年5月14日,周某与浙江省兰溪市居民高某共同出资100万元,在明光市工商局注册成立明兰公司,由周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同年7月19日,周某以“暂借归还贷款用,贷回即还”的形式,从明兰公司账户挪用资金5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此后,再未归还。今年3月18日,周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周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供个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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