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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分手费” 法院驳回

本网讯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借条的内容竟是“分手费”。

据悉,今年7月25日,凤阳县人女子代某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曹某向其借款52000元,二人约定10日内付清,然而,曹某拒不还款,请求判令曹某偿还。经查,2011年7月9日,曹某出具两张欠条给代某,内容均为“欠代某两万六千元,限十日内付清(钱付清后相互不找麻烦,分手费)”。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纠纷案应从借款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借条出具过程和原被告之间关系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查,由于代某前后说法不一,且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曹某借款的事实。据此,法院遂一审判处代某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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