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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参保职工可享同等待遇

核心提示:         2012年1月1日,全市将执行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这是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知的信息。这意味着,我市各县(市、区)参保人员也将享受到市本级参保人员同等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待遇。

从12月1日起,我市启动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2012年1月1日,全市将执行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这是记者昨日从市人社部门获知的信息。这意味着,我市各县(市、区)参保人员也将享受到市本级参保人员同等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将“六统一”

记者了解到,全市城镇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分别自2000年9月份、2007年10月份启动以来,市直和8个县(市、区)在政策、缴费、待遇等方面自成一体,标准不一。从明年1月1日起,市级统筹后,全市将统一医疗(生育)保险政策,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并将逐步实现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一卡通”。

实施方案中明确将施行统一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共同缴费,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而缴费标准中,除了统一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外,还将统一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医疗救助基金缴费标准和最低缴费年限。医保单位缴费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生育险缴费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4%,各类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缴费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8%。医疗救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此外,方案规定单位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从待遇水平来看,将施行统一全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个人自付比例、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和医疗救助基金支付限额、转外住院和异地安置住院报销标准、慢性病病种及门诊医疗待遇、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生育保险待遇和生育津贴的支付范围和标准。

将建“风险调剂金”保驾护航

市人社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职工基本医保和生育险基金实行统一预决算管理。今年12月底前建立市级风险调剂金制度,以后逐步过渡到基金统收统支模式。

市级风险调剂金提取比例控制在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当年实际征收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的20%,分两年到位,今后每年风险调剂金总额维持在相当于当年实际征收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费20%规模,达到规模后不再提取。而在实行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累计结余的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基金,留存当地,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

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管理、两级业务经办,市人社部门将建立统一规范的经办业务流程和内部考核办法,执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准入、退出和服务协议管理标准。此外,我市还将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信息系统和覆盖全市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信息网络平台。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业务端口,全部接入市金保工程社保数据平台,届时在全市范围内就医购药实现实时传输即时结算。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10月底,全市职工基本医疗参保人数已达35.3万人,基金累计结余8.1亿元。全市生育保险参保人数20.1万人,基金累计结余41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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