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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 彩礼返还

本网讯《婚姻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能确立夫妻关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经查,2009年冬,凤阳人窦先生与杨女士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2月9日,两人按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由于杨女士家“婚前”向窦先生家索要了几万元的彩礼,以至于双方“婚后”生活较为辛苦;加之又系包办婚姻,双方关系一直不和。分手后,窦先生将杨女士及其母亲黄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钱。

法院审理认为,窦先生与杨女士经人介绍后,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即同居生活,其行为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故依法判处黄某及杨女士母女返还窦先生彩礼款3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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