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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拆迁办原工作人员获刑十年半

本网讯一男子身为拆迁办工作人员,却以权谋私收受他人贿赂14万元。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以受贿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违法所得14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经查,2000年8月,王某作为复员退伍军人被安置到滁州市拆迁办(拆迁事务所)工作。自2006年至2009年间,王某利用在“拆迁办”工作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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