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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原副县长获刑八年

本网讯身为一名分管土地和城建的副县长,却利用手中职权为他人谋利,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日前,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以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张吉明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六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六万元。

经查,归案前,张吉明任滁州工商联副主席。2003年6月至2009年9月间,张吉明先后挂职、任职凤阳县副县长,代管或分管国土和城建等工作。2006年4月,凤阳一房地产公司欲开发凤阳县商业步行街并组织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但前三轮设计方案未通过。张吉明上任后,于2006年8月8日主持召开规委会,对凤阳县商业步行街第四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讨论,并使其获得通过。几天后,该公司负责人再次找到张吉明,要求更改设计方案。随后,张吉明召集城建局、政府办等相关人员参加了该公司的招待宴请并签发了方案更改会议纪要,致使该项目增加建筑面积35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价值增加92.95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另据查,张吉明在挂职或任职凤阳县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焦某、张某、马某等人贿赂共计20余万元。归案后,张吉明退出赃款2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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