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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安监局原局长获刑11年

本网讯近日下午,凤阳县安监局原局长金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案在明光宣判,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金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

经查,2007年至2011年间,金某在担任凤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辖区内厂矿、企业等单位在企业生产监管上给予照顾,多次非法收受厂矿、企业负责人现金或购物卡共计324500元。2011年4月14日,金某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案发后,金某退缴赃款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主动交待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据此,法院遂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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