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没图纸、无监管……长期以来,农村盖房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农民自己找几个瓦工就可开工,所盖的房屋质量及安全都无保障。为改变这一状况,市政府安委办日前下发《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全市乡镇政府辖区范围内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工程,必须经当地政府部门批准才可施工。
《通知》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民自建房和其他个人、经济组织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农民自建房必须经乡镇批准,且建房时必须有标准的施工图纸,并聘请建造师或懂得房屋建设的技术工匠组织施工;其他个人、经济组织建房,还应有专业施工队伍负责承建,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工程进行审核把关;对于乡镇投资建设项目,必须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工程报建手续,获得施工许可后才可开工。
《通知》还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房的用地、规划、建设等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实施农村建房的登记和审批管理制度,对违法违规的建设行为,各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将依法对其实施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