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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砍人 锒铛入狱

本网讯日前,来安县法院审结一起持刀砍人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一年零三个月,由于其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还有漏罪,法院遂对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2010年3月14日晚,徐某因女友王某与同学杨某等人到来安县某饭馆吃饭而心生气愤,遂纠集李某持刀从滁州赶往来安,到达饭店后,李某持刀往杨某连砍两刀后逃离现场。后经鉴定,杨某的伤情属轻伤(重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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