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滁州新闻 > 正文

吃顿喜酒 踢伤亲戚

本网讯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吃喜酒踢伤表兄弟案,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宣告缓刑三年。

经查,来安县人刘某与王某系表兄弟。2011年5月的一天中午,二人到亲戚家中吃喜酒时,因几句玩笑话产生矛盾。当日下午2时许,刘某与王某发生争吵,继而相互厮打,其间,刘某用腿对王某的下腹部进行踢打,致其下体受伤。经鉴定,王某已构成重伤。案发后,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与此同时,刘某亲属则代为赔偿王某各项损失一万五千元,得到了王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 微笑
  • 流汗
  • 难过
  • 羡慕
  • 愤怒
  • 流泪
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加入我们 | 版权声明 | 手机访问 | 网站地图 | 留言反馈 | 我要投稿
中共滁州市委宣传部主办 滁州日报社承办
Copyright?2009-2010 Chuzhou.cn. All Rights Reserved 滁州日报社 版权所有
皖网宣备3412015001号 皖ICP备11004325号-1 热线电话:0550-3022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