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2月27日下午,天长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酒后开车案,以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韩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自此,醉驾人韩某成为以危险驾驶罪在天长获刑的第一人。
经查,2011年12月4日18时许,韩某驾驶皖M牌号半挂牵引车,至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门前路段时停车,并在附近一餐馆吃饭、饮酒。当晚21时许,韩某上车启动发动机给气泵充气后离开,后该车溜坡撞到交通管理大队门前人行道上的一棵树和门口东侧一段围墙上。韩某见状立即驾车逃跑,21时10分,民警在天冶路与广陵路交叉口处将他拦下。在讯问中,民警发现韩某身上有酒味,遂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韩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法院审理后认定,韩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依法判处醉驾人韩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