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辞去职务的决定
(2012年2月2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韩先聪提出辞去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江山提出辞去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接受韩先聪辞去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接受江山辞去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人员名单
(2012年2月2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张祥安为滁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代理职务的决定
(2012年2月2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李耀才代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张祥安代理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
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免职人员名单
(2012 年2月2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免去:
米吉提·买买提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滁州市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员名单
(2012年2月2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决定免去:
单锡峰的市林业局局长职务。
滁州市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员名单
(2012年2月2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免去:
李明和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姬效军的市中级人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俞斌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一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李李翃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孙斌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职务;
张胜权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职务;
张先义的市中级人法院审判员职务。
2.任命:
张广斌、高平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王继荣为市中级人法院审判员;
孙斌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庭长;
张胜权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
滁州市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员名单
(2012年2月2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免去:
赵艳春、陈翠英的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2.任命:
吴伟为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陈少辉、周红玉为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3.批准辞职:
陈少辉辞去琅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吴伟辞去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周红玉辞去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4.批准任命:
成学斌为琅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卫晓霞为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吴杰为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喻尊晏为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斌为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志明为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平龙为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周寿忠为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