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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买交强险 各打“五十板”

本网讯近日,琅琊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因涉案双方均未购买交强险,法院一审判处李某赔偿潘某与陈某56525元,潘某赔偿李某57918.3元。

经查,2010年11月25日早上5时许,潘某骑摩托车载着陈某由北向南行驶,当其行至省道311线时,与李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双方受伤、车辆受损。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潘某负次要责任。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久商未果,最终闹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和潘某都没有为自己的摩托车投保交强险,两人应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先行赔付对方的损失,不足部分按责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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