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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厅滋事 动手伤人

本网讯近日,琅琊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酒后滋事案,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满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经查,2010年1月3日,滁州市人钱某、满某酒后在市区某歌厅消遣,随后,林某和朋友沈某(两人均系女性)也到此消费,期间,钱某以吹口哨等方式对她们进行骚扰。二人准备离开时,钱某又上前要求与林某交朋友。遭到拒绝后,几人动起了拳脚,满某冲上来对林某实施殴打,钱某揪住林某的头发。经鉴定,林某被殴打致轻伤。案发后,钱某赔偿林某各项经济损失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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