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提高全社会对古树名木历史、文化、旅游价值的认识,提高养护管理水平,维护南谯区历史风貌,根据《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认养原则。认养以自愿为原则,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家庭及个人均可参加,同时鼓励以学校、班组、共青团或少先队等名义进行集体认养。
二、认养办法。认养实行协议管理的办法。由自愿要求认养的单位或个人向承办单位(即南谯区绿化办)提出认养意愿,根据认养者的捐赠款额,双方协商确定认养古树名木棵数,明确责任与权力共同遵守,签订认养协议。认养的期限为一至三年,认养单位也可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多家单位或多人可共同认养同一古树名木。
三、认养程序。一是填写古树名木认养申请表;二是签订古树名木认养协议书;三是缴纳认养费用;四是南谯区绿化委授予荣誉证书并给树木配认养牌示;五是建立档案和进行专项特殊养护管理;六是履行义务。
四、认养权责。
(一)认养者对所认养的古树名木应当积极参与管理,每年参与管理和探视不少于两次。
(二)认养者有权了解和监督承办单位对所认养古树名木的管理,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发现名木古树受到破坏时,应及时向承办单位汇报,并有权敦促承办单位尽快采取保护措施。
(三)认养者如需对所认养的古树名木进行养护操作,需提前24小时通知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安排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技术指导。
(四)认养期内,在认养的古树名木旁树立标识牌。认养标牌由南谯区绿化办根据认养目标、生长环境统一制作, 标牌上文字内容应以名称、祝福语为主,不能进行广告宣传,不能超过规定字数。
(五)认养单位需要举行认养仪式或新闻发布会需另行商议,费用自理,认养单位或个人无权利用所认养古树名木从事各种商业活动,获取经济利益。
(六)认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发生改变甚至伤亡时,责任认定单位为南谯区绿化委员会,认养单位或个人可更换认养对象直至认养期满。
(七)认养期内,多家单位、集体或个人认养同一目标, 在相互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共同与绿化办签定一份认养协议,同一认养目标在认养期内不进行二次认养。
(八)认养不得改变古树名木的产权关系,认养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养古树旁增加建筑物、构筑物等。
(九)认养期满,认养人或单位在同等价格基础上可优先续认;多家单位或个人同时申请认养(15天内)同一目标,认养费高者优先。
(十)认养工作应在南谯区绿化委员会的指导协调下进行,南谯区绿化委员会每年应当向社会通报认养情况和效果。
(十一)绿化办负责制定古树名木管护制度和保护预案,委托专业人员进行挂牌、砌台、防腐等保护措施,指定管护委托人,定期检查监督管护人认真履行职责。
(十二)管护人负责古树名木日常管理工作,严禁他人攀折树枝、剥损树皮和利用古树名木搭建各类设施,严禁他人在树上钉钉、挂物和刻划,严禁他人在树冠垂直投影外5-10米范围内挖土、堆物、建房、倾倒有害废水废渣、燃烧可燃物等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并对长势衰弱或濒临死亡古树名木进行精心养护使其尽快复壮。
五、认养标准。根据古树名木的树龄、知名度、位置,确定认养费用,周期最低为一年,每年认养标准最低为1万元。
六、本办法由滁州市南谯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滁州市南谯区绿化委员会
2012年3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