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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调整“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本网讯市民政局日前接到省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发出的通知,决定调整“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范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我市现已执行新的发放标准。

根据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文件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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