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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少女 同伙报案

本网讯近日,琅琊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让陈某没有想到的是,报案者竟然是自己的“同伙”。

经查,2011年9月13日下午,陈某伙同张某(另案处)窜至来安县,将小王(女,1996年出生,系未成年人)接到滁州市紫薇人家吃饭,吃饭时陈某和张某故意让小王喝了白酒和两瓶啤酒。随后,陈、张两人搀扶小王一起入住琅琊区某浴场房间内,随后,陈某乘小王醉酒之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小王发生了性关系。张某也想与小王发生性关系,但陈某不允,后张某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陈某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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