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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大车 罚金获刑

本网讯近日,南谯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罪工具木棍一根及钳子一把予以没收。

经查,2011年10月26日晚,徐某在滁州市一大排档吃完夜宵后,看到马路边停有两辆拉土的自卸车,其中一辆车副驾驶门开了一条缝,遂起歪念。徐某用木棍塞进门缝把车门撬开,再用一把老虎钳夹住启动机把车子打响,准备开往凤阳县刘府镇卖掉。途中,徐某又将被盗车辆的环保盖切割,并以800元价格卖给该修理部。经鉴定,被盗自卸车价值243000元,环保盖价值72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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