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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拖车费起步价20元

核心提示:       记者日前从市物价部门获悉,我市《关于规范城市道路和公路车辆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已经施行,这意味着,从本月10日起,我市道路清障收费有了“新规”:“汽车”收费标准不变,自行车等收费有了细则。

近年来,公路清障收费纷争时有发生,为规范道路交通清障救援服务收费行为,记者从市物价部门获悉,我市《关于规范城市道路和公路车辆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已经施行,这意味着,从本月10日起,我市道路清障收费有了“新规”。

“汽车”收费标准不变

城市道路和公路车辆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中,“汽车”收费标准不变,其拖车费分别执行相对应标准;因重、特大交通事故中的损毁车辆,必须加以整修方可拖、吊的,另收取修整费,重大交通事故每车收费50元,特大交通事故每车收费100元;对交通事故车辆,按规定需暂扣的,或因车主(驾驶员)责任不能及时对违章车辆进行处理的,需拖、吊至停车场停放保管的,按实际停放天数收取保管费;现场清理费和空驶费则根据具体情形执行对应规定。

自行车等收费有了细则

“以前,摩托车、自行车等清障救援一般按小型汽车标准来收费。”市物价部门表示,新规的最大亮点在于,今后,摩托车、自行车等不再按“汽车”标准收费,它们的清障救援有了明确的标准细则。

记者从新规中看到,被救援拖行的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车、三轮车、自行车起步费为20元/辆;被救援拖行的摩托车、助力车和电动车每车拖车费按2元/公里收取,与货车、客车一次同车救援拖行的每车按1元/公里收取;被救援拖行的摩托车、助力车和电动车无论在城区内或公路上,收取起步费和拖行费后,一律不得收取空驶费;救援拖行用于残疾人代步的机动轮椅车,原则上不收取各项费用,确因成本因素需收费的,经与事主协商按最高不突破上述标准的一半收取。

市物价部门表示,道路清障救援服务单位应本着双方自愿有偿原则,主动出示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此外,我市境内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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