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人员之众,聚赌“抽头”金额之多,人员分工之细,这在多年来全椒司法审判涉赌案件时,还从未遇到过。”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名法官感慨说。其所感慨的事件详情,被完全记录于该院今年5月所下发的,一份编号为“全刑初字第00049号”的刑事判决书。
这份判决书下发后,在皖东全椒,一个集“望风”、接送、“抽头”、放贷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地下赌场也随之宣告覆灭。期间,26名涉嫌聚众赌博的人员分别被司法量刑。
疯狂的“抽头”
狰狞的墨绿色纹身,在庄严的国徽下,变得黯淡起来。长达26页的刑事判决书,主审法官用了近一个小时,才宣读完毕。
当天,全椒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佘某、彭某、黄某等26人以聚众赌博罪被分别量刑。
在全椒县人民法院的司法卷宗中,一份判决书涉及数十人的情况,并不多见。谨慎的办案法官亦据其审判经历,称该案为“全椒有史以来涉案人数最多的一起聚众赌博案件”。而通过司法审理的节节逼显,这个曾经一度“辉煌”的“地下赌场”的种种过往,也浮出水面。
以司法审理所确认的被告人佘某犯罪事实为例,其于2011年2月,在仅仅14天的时间里,召来数十人,聚赌22场。而佘某等人却不直接参与赌博——他们为众多疯狂赌徒提供“便捷服务”,包括场地、赌具和车辆接送服务。甚至于,还安排专人“望风”,以确保聚赌时,赌徒和赌金不被公安机关查获。当然,按照赌徒“行规”,佘某等人在赌场可以“打花抽头”(类似于赌徒在赢钱时,给提供赌博服务的人以“彩头”或“小费”)。司法认定结果为,在短短十四天的时间里,佘某等人开设的赌场,抽头渔利就超过11万元。
类似的聚赌“抽头”获利行为,在4个月的时间里,不断重复。随着佘某等人的“赌场盘子”愈来愈大,聚赌次数愈来愈多,其危害和涉及犯罪的种类也更加敏感和尖锐——有人赌到倾家荡产,而佘某等人的“抽头”渔利却愈来愈丰厚。
在全椒县襄河镇花园村,一名曾“见识过”佘某赌场的当地居民向记者透露:一次夜间聚赌散场后,佘某等人竟然将“抽头”得钱,足足装满一个帆布背包。赌场之盛,可见一斑。
畸形的“行业”
“在惊险和刺激中,幻想一夜暴富。”案发后,全椒县公安机关一名办案人员分析,“正是因为这样的赌徒心理,佘某等人所设的赌场才会愈发兴盛,衍生功能才会愈加齐全。”
坊间传递的消息透露,佘某等人开设的赌场虽然位置不固定,但在赌徒中“口碑”良好——除有专车接送外,赌场还有人专门“放爪子钱”,为临时缺钱的赌徒提供高利贷。
而最让赌徒放心的是,这个地下赌场“安全性”很高,可以及时躲避公安机关追查。据当地知晓情况的居民介绍,佘某等人安排的“望风”,是让专人在公安机关门前和主要路口盯梢。只要警车一动,佘某等人就会知晓,随后便可以安排赌徒转移。
如此一来,佘某等人在“抽头”时,赌徒也会出手阔绰。在佘某伙同他人操办的60场聚赌中,总“抽头”金额高达32万元。而按照赌场“行规”,“抽头”金额多为赌徒赢钱所得的7%左右。这就意味着,这60场聚赌行为,总涉及的民间资本约在500万左右。而这,并非全椒县此次司法审判案件的全部涉及资金。如果加上其他涉赌人员的“抽头”、“看堆”和发放的“爪子钱”,初步估算,该案涉及的民间赌资总金超过千万。
此案经公安机关侦破后,全椒县人民检察院于今年3月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起影响恶劣的聚众赌博案,由此进入司法程序——经审查,在这起案件中,涉案人员多为“70后”和“80后”。其中,年龄最大者出生于1956年;年纪最小者,则出生于1991年。而将他们聚在一起的源动力,仅仅是一个“赌”字。
在慎重审理后,全椒县人民法院也依法对涉案的2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拘役3个月等不同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