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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醋”性大发 砍伤无辜

本网讯日前,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刘某某因“醋”性大发,砍伤无辜,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4500元。

2011年11月的一天,刘某某因故提前下班回家,发现妻子小花(化名)正在与一男子说话,刘某某怀疑该男子骚扰小花,非常气愤,跑到自家厨房拿起菜刀欲砍来人,小花慌忙上前阻拦,男子趁机逃走。刘某某摆脱妻子的拦截,冲下楼去,向路过的行人连砍数刀,砍过之后才发现砍错人了。经公安机关鉴定,伤者的伤情为轻伤。鉴于刘某某确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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