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一幢建好的房屋,一笔1.5万元的工程款,一纸诉状……不久前,这些将来安县杨郢乡居民刘某和包工头张某联系了起来。双方争执不已的,是这笔工程款到底有没有结算,谁该证明这笔钱有没有结算。
事情起于2007年。当时,刘某与张某签订了《建房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张某为刘某建筑两上两下楼房及工程款等相关事宜。2007年8月底,房屋建成,刘某搬入居住至今。
前不久,张某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称其尚有1.5万元的工程款未付。对此,刘某申辩已经付清工程款,并表示,张某要想证明自己欠钱,就应该拿出一张1.5万元的欠条来。
对此,来安县法院法官审理认为,刘某的理由显然不合情理。因为根据常理,刘某要想证明自己付了款,应该出具相关收条才对,而不是让张某提供欠条。基于此,法院判决刘某应当履行支付这1.5万元工程款的义务。对此,刘某不服,并上诉至滁州市中院。最后经法院调解,刘某撤回上诉,案件一审判决进而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