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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保险纠纷 法院调解

本网讯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支付原告胡某保险赔偿金5万元。

2008年8月,胡某为其妻在该公司投保,其中康宁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险期限为终身;国寿祥福定期寿险、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金额分别为10万元、10330元,两份保险期限均为10年。

2011年4月5日,胡某妻子因病死亡,胡某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调查发现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即已查明身患癌症,胡某存在恶意欺诈,保险公司遂拒绝理赔。之后,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40330元。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但保险公司未及时解除合同,又考虑到投保人家庭情况,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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