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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个体老板为牟利 专门制假腻子粉

本网讯为牟取暴利,明光一个体老板竟生产假冒品牌涂料对外销售。近日,张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明光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2万元。

据悉,2009年10月19日,张某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明光市风彩涂料厂,以生产腻子粉为主,也生产涂料和装饰水泥。该厂成立后,张某为打造“品牌效应”,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假冒“嘉宝莉”、“好思家”、“三棵树”、“立邦”等品牌商标销售腻子粉、装饰水泥给该市石坝、女山湖等乡镇个体建材经营户,销售金额合计51370元。

后经人举报,当地公安机关在张某经营的涂料厂查获已经生产好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腻子粉1131袋及乳胶漆7桶。经鉴定,这批物品价值56415元。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明光市法院认为,张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107785元,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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