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曹永生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2年10月31日滁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因已到退休年龄,曹永生提出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滁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曹永生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免职人员名单
(2012年10月31日滁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免去:
吴争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
曹永生的市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