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2011年以来,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陆续侦办了数起工程建设领域诈骗工程保证金的合同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以承揽各类工程为诱饵,向投资者大肆套取各种借款或以收取对方保证金等为名,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破坏社会稳定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对我市的招商引资环境造成不良影响。近日,市公安局发出预警,提醒广大群众应警惕此类合同诈骗犯罪。
2011年7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谎称在天长市政府千秋大道南侧有几十万立方米的土方需要运走,伪造与天长市某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诱骗王某某、张某某、姜某、杨某某等9人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骗取王某某等9人工程保证金46万余元。
2011年10月,全椒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侦办了一起以大滁城建设为名的合同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夏某某谎称将对大滁城规划区实施优质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以“某国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义与陈某某、吴某某等3人签订《合作加盟协议书》,许诺优先考虑陈某某等人参予重点工程施工项目的安排,收取陈某某、吴某某等3人加盟费38万元。
2012年8月,安徽人沈某、胡某、江苏人王某在没有取得明光市某小区建筑承包权的情况下,对外谎称已经取得该工程承包权并与龚某签订分包施工合同,骗取龚某工程保证金10万元。
此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行骗人通常利用中间人或熟人介绍,将虚假的工程项目转包给受害人。由于是中间人或熟人介绍的工程项目,受害人心理防备能力降低,容易被骗。在行骗过程中,行骗者通常打着招商引资的旗号,利用我市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取得先行动工建设的政府批文,以承揽各类工程为诱饵,伪造合同,骗取受害人上当。
因此,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源头控制,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审查把关作用,依法依规办理项目审批,建立科学的市场准入资格审查机制,切实加强对经营主体资格的实质性审查。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履职尽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加强对建设领域所涉及的各个环节的管理,严格依法查处建设开发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露头就查,防止其发展、漫延,形成气候,有效地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的秩序。同时,市公安局希望广大建筑企业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对于私自发包工程的,要考查其发包的合法性,到相关职能部门查询该工程项目是否已经正式立项和其上级转包商是否真实取得了工程项目承包权等内容,核实后再按合同规定缴纳工程保证金,以免上当受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