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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姚大明辞去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2年12月25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因已到退休年龄,姚大明提出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滁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姚大明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免职人员名单

(2012年12月25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免去姚大明的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人员名单

(2012年12月25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决定免去:

黄修玉的市城乡规划局局长职务。

决定任命:

杭星为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冉家政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管理局)局长。

滁州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名单

(2012年12月25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任命陈严法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施芝华辞去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2年12月25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施芝华提出辞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滁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施芝华辞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陈严法代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决定

(2012年12月25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陈严法代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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