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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公司两名“副手”获刑

本网讯作为事关民生的国有企业,滁州市自来水公司少数掌管实权的领导层却把“民生”置之脑后。近日,在金钱催使下,该公司副经理姚某,公司西涧湖水厂副厂长刘某相继“倒下”。

作为公司的副经理,姚某在公司与供应商的业务往来中,对货物的采购、业务款的审批结算等等工作起着重要作用;而刘某作为西涧湖水厂的副厂长,在西涧湖水厂电气设备的改造项目中,也起着关键作用。相同的是,两名“副手”在各自职务范围内,均对供应商大开“方便之门”。

经查,姚某共收受贿赂24.8万元,个人实得22.2万元;刘某共收受贿赂14.5万元,个人实得11.1万元。案发后,两人均将自己所得的赃款退出。最终,琅琊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分别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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