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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入境,恋爱不成携款卷逃

近日,滁州市中级法院对一起涉及外国人的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埃埃昂(音译)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三千元,驱逐出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的财物。据悉,这是该院历史上审结的首例涉外刑事犯罪案件。

埃埃昂,中文名陆美都,女,1985年4月出生于缅甸国,其户籍地为缅甸国仰光市达格大镇区第五区登及第路,暂住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土坡乡。2012年7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据埃埃昂在庭审中供述,称其于2010年初与其同胞等人一起由缅甸私自入境。法庭审理查明,2011年11月份,埃埃昂与在江苏常州打工的明光市潘村镇村民王某恋爱并同居。期间,埃埃昂因琐事欲与王某断绝恋爱关系,离开王家。因无路费,埃埃昂于2012年1月26日上午趁王某及其父母外出之际,在王家西面卧室一编织袋内窃取现金9550元,逃离王家。

鉴于该案涉及外国人犯罪,为充分保护埃埃昂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滁州中院专门为她指定了辩护律师和语言文字翻译参加了庭审及整个诉讼过程。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江苏省常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缅甸联邦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出具的《回复函》等书证和案发现场勘查笔录与当事人陈述,被告人埃埃昂对上述事实均予以供认。

法庭认为,被告人埃埃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95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埃埃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埃埃昂对判决结果表示服判,不予上诉。

埃埃昂在法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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