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花200元购买的一张婴儿游泳卡,尚有150元余额,商家以“过了两年有效期”为由拒绝持卡人继续消费。日前,市民胡女士向记者讲述了她遇到的烦心事。
胡女士说,两年多前,当她孩子小的时候在滁城一家婴儿游泳馆办理了一张卡,当时商家并没有告知其有效期。由于工作缘故,她在外地呆了一年多后才回到滁城,于是准备将卡内余额用完。但游泳馆却说,该卡已经过了两年的有效期作废了。胡女士认为,在办理卡时并未告知,卡上也没有说明,“明明就是霸王条款嘛!”
市消协认为,因为经营上的需要,商家加上有效期是可以理解。会员卡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合同订立之后可以变更,但商家应尽到告知的义务。如果商家没有明确告知,仍然应该履行义务,让消费者继续消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