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劳务派遣”这个词对于职场中人来说不再是个陌生词,而这个企业眼中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宝”,尽管在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就业上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其中“同工不同酬、工伤维权难”等弊端也饱受争议。近日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劳动合同法》中针对劳务派遣的新规定已出台,7月1日起劳务派遣工将与单位职工同工同酬,目前,市人社部门已针对辖区内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展开了摸底调查。
▷7月起“同工同酬”
劳务派遣,简单地说就是在一家单位工作,但劳动合同却是和另外一家公司签订,由签订合同的公司派遣劳动者到现在的单位工作。2008年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务派遣合法地位,但从近年的实践看,存在着部分用工单位超范围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部分劳务派遣单位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同工不同酬等问题。
市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新规于7月1日起施行,最重要的地方就在于从法律上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其中明确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或者替代性(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同时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此外,针对同工同酬问题,新规明确用人单位应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摸底调查正进行中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市人社部门正组织对辖区内的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等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展开摸底调查,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在规范用工方面的监督检查。市人社部门表示,将通过摸底调查准确掌握我市辖区内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基本情况、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及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并建立健全管理台账。
“新规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市人社部门工作人员提醒,但新规明确,这其中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与同工同酬不相符的,应按照新规予以调整。同时,新规施行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自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人社部门的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继续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滁州市“春风行动”招聘会现场。(资料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