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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酒后骑电动车,撞伤路人

切记酒后勿驾车,包括电动车在内的非机动车

热线报料:市民余先生报料称,近日,滁城影香路上,两辆电动车发生碰撞,其中一人受伤。

通讯员程东河、记者包增光核实报道:当天下午14时30分左右,滁城男子陆先生骑着电动自行车,沿凤凰路由东向西行驶左转进入影香路。行进中,车辆晃晃悠悠,速度还很快。然而,由于其左转弯半径过小,与迎面正常骑车的刘先生撞个正着。

交通民警闻讯赶到,发现刘先生电动自行车被撞坏,手脚均受伤。民警还闻到陆先生身上有酒气,便对其进行酒精测试,结果显示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5mg/100ml,被认定为饮酒驾驶。

通过民警调解,陆先生付给刘先生100元,作为医药费和修车费。民警确认陆先生已不能驾车,电话通知其家人赶来。

民生提醒:切记酒后勿驾车,包括电动车在内的非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于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可处罚款50元,同时暂扣非机动车;对于饮酒驾驶非机动车的,法律目前未明确规定,但为了当事人安全起见,民警可对当事人约束至酒醒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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