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日前,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强奸幼女案,被告人小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
2012年11月26日晚,未成年人小强将13岁的芳芳(化名)约至来安县一网吧玩耍,芳芳应约前往。之后,几人到KTV唱歌,唱歌期间,小强趁机将芳芳灌醉。当晚23时许,小强又将芳芳带至镇上某宾馆房间内,采取胁迫、殴打等暴力手段对她实施强奸。案发后,小强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强在明知被害人可能为未满14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仍然违背其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因小强犯罪时未满18周岁,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李云楼记者胡文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