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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凤阳:医院手术切肿瘤 误将纱布留腹中

本网讯近日,凤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件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凤阳县某卫生院赔偿原告邓女士各项损失4万余元。

邓某于2008年9月在凤阳县某卫生院进行肿瘤切除手术,出院后,邓某一直感到腹部疼痛,后在凤阳县第一人民医院检查出腹腔内有异物,并于2010年在该医院住院治疗,进行腹腔肿块切除手术,取出一块纱布。经鉴定,邓某因腹腔异物,囊性包块切除,属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凤阳县某卫生院作为最后一次手术的医院,在手术时应有相应的术前检查及术中探查,该卫生院不能提供相应证据;且纱布位置与该卫生院手术位置相符。法院依法认定凤阳县某卫生院对邓某腹内遗留纱布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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