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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非“定金” 签协议时要留心

本网讯对方违约了却不受惩罚,只因当初签订协议时写得是“订金”而非“定金”。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驳回了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吴某返还40000元的诉送请求。

2012年9月18日,王某和吴某签订协议,约定王某以135000元的价格,预购吴某拟开发的一套房屋,协议签订时王某给付20000元,吴某出具收条写明收到王某购房“订金”20000元,2013年春节前交房。然而,因吴某无合法使用土地手续,不能建房交付,王某遂要求吴某返还双倍“订金”40000元。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吴某辩称自己收取王某20000元是购房订金,而不是定金,依照法律规定,不应双倍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作为对合同履行担保的一定数额货币,在法律上属于一种担保方式。“定金”一经给付,若给付一方不履行合同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就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不履行合同导致合同解除,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法官在此提醒,与人签合同或协议时,一定要认真留心关键字眼,以避免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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