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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亮点“给力”劳动者权益保障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订版本月起实行,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新规主要有六大亮点,将通过扩大保障范围、提高待遇、认定流程等方面“给力”劳动者权益保障。

机关聘用人员 也得买工伤保险

据介绍,新规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相比原有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增加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有利于更多职业人群享受工伤保险的保障。

新规中,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就是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也要参加工伤保险,参加工伤保险以后的聘用人员跟现行的企业单位员工享受同样的保险待遇,这也填补了制度上以前的空白点。

预防、康复费列入 基金支付范围

新规确立了工伤预防、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框架,更加重视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将工伤康复费用、工伤预防费列入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从而使我省的工伤保险制度在注重经济补偿的同时,强化了事前的积极预防和事后的职业康复。

工伤预防费包括企业的培训、宣传等费用,将这些列入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工伤的发生。而康复费这一项对参保人员来说更加人性化,保障了他们后期的正常生活、工作。

住院伙食补助费 不再由单位承担

新规中,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进一步扩大,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同时,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到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待遇项目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进一步减轻了用人单位负担。

五级、六级工伤 待遇标准提高

考虑到五级、六级工伤职工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再就业难度较大,且旧伤复发医疗费支出较多。新规在原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了待遇,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原来的20个月、15个月分别提高到24个月、1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原来的35个月、30个月分别提高到40个月、34个月。

单位举证时间 算进工伤认定时限

新规对因特殊原因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如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要提交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

另外,如跨统筹地区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在经营地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使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更加便利、快捷。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的举证时间也计算在工伤认定时限内,缩短工伤认定时间,更利于保障工伤职工权益。

未参保也能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导致劳动者拿不到应有赔偿。发生这种情况,用人单位难辞其咎,但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了,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新规明确,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其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发放,所需资金在资产清算时予以预留,并一次性支付给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后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解决此类人员的后顾之忧。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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