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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滁州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核查工作的公告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滁州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滁经普办〔2013〕7号)要求,我市将在2013年10月至11月进行全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核查按“单位经营地”实行登记。届时,各地经济普查机构将组织普查工作人员,对辖区内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逐一入户登记。

二、普查工作人员入户登记时,将佩挂安徽省普查机构统一制作的“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员”或“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指导员”证件。

三、单位核查的主要内容: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的单位名称、组织结构代码、详细地址、联系电话、主要业务活动、从业人员及生产经营情况等;个体经营户的名称、地址、主要业务活动、从业人员等相关指标。

四、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如实、及时向普查工作人员提供清查登记所需的有关资料。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资料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五、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核查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核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实施处罚的依据。

监督电话:

滁州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3053217、3054319

滁州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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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外贸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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