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原滁州市房产局拆迁办负责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吞下200多万的巨额贿赂。1月10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对王某某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
经查:王某某于2001年9月至2010年2月任滁州市房屋拆迁事务所副所长、所长,2010年2月之后任滁州市拆迁认证办公室负责人、滁州市房屋拆迁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在房屋拆迁事务所工作期间,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张某、赵某等人在房屋拆除等多项工程中倾力“相助”,并从中多次收受多人贿赂达220多万,其中单独收受张某现金93万余元以及价值100余万元的二套房产。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