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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南谯:拒付民工工资,老赖获刑又罚款

事发滁州;法官提醒:拒付民工工资,情理不容法理更不容

俗话说,有钱无钱,回家过年。春节日渐临近,但对于终年在外劳作的农民工来说,辛苦一年回家时却拿不到工钱,个中滋味是他人无法体会的。近日,南谯区法院对一起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筑商武某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经查,被告人武某于2009年以合肥环志建材有限公司名义,从滁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处承包滁州市中都大道、全椒路等路面水稳工程,工程结束,武某从滁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后,却没有支付其雇佣的王某等7名工人的工资共计20.15万元,并逃匿。2013年2月1日,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武某于2013年2月3日支付民工工资,但武某逾期仍未支付。2013年2月5日,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武某拖欠工资案移交警方。后经协调,滁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垫付了王某等7名工人的工资20.6万元。

法院认为,武某以转移财产、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

该案一审宣判后,武某曾一度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自知理亏的武某自愿撤回了上诉。这意味着,拒不支付他人工钱的武某将在监狱里度过这个马年春节了。

春节临近,眼下正是农民工结工资的高峰期。在此,法官提醒,拒不支付他人工资,不仅情理不容,法理更不容。据介绍,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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