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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女子透支信用卡后身亡 银行索息法院不支持

本网讯近日,滁州市南谯区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债务清偿纠纷案件。这起纠纷的当事人已不幸身亡,因其身前透支信用卡近26万元,银行将其法定继承人诉至法庭。

据悉,2010年3月,汪某(女)在中国银行办理了一张透支额度为26万元的信用卡。信用卡申请表上规定,汪某非现金交易从交易记帐日至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止为免息还款期,该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9天。2013年8月15日,汪某用该信用卡交易255000元。2013年9月26日,汪某不幸遇害身亡。截至银行起诉日,汪某欠银行本金254998元。2013年10月,中国银行将汪某的法定继承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原告透支银行本金254998元及利息9824.5元。

法院认为,汪某生前透支信用卡本金254998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作为汪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其债务进行清偿。但对银行要求“利息按照约定计算至还清为止”的诉求,法院认为,汪某2013年8月15日透支信用卡至2013年9月26日不幸身亡的期间未超过“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9天”的规定,且汪某透支信用卡后不久即意外身亡,非违约,因此银行诉请利息的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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