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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禁超10%且须同工同酬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本月起将正式试行,昨日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他们已展开针对性宣传,并提醒涉及劳务派遣的相关企业须严格按规定施行,劳务派遣用工严禁超过10%,且被派遣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工人同工同酬的权利。

记者了解到,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本月起将适用新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也要依照新规定执行。新规明确,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在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用工单位未将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增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此外,新规还明确了用工单位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截至目前我市已有18家企业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市人社部门提醒,新规对涉及劳务派遣各方的权责进行了明确,相关企业和用人单位须遵照执行,人社部门将对此展开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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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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