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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到银行卡 冒领获刑罚

本网讯捡到别人的银行卡物归原主,这是大多数人的做法,可全椒某村干部全某却动起了歪念头,不但不还卡还偷偷取走卡里现金。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这起案件,依法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全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1年,全椒县招商引进的民营独资某企业,在该县六镇镇某村民组征用土地扩大企业规模。按照规定,全组每户村民均有土地被征用。时任村干部的全某任组长负责全组每户土地补偿款登记、领取发放事宜,并给每户征收土地户办理了一张银行卡。为了方便登记,全某将银行卡原始密码统一设置为六个“1”。2011年11月12日,村民郭某的征地补偿银行卡丢失,后被全某拾到。本该物归原主,可全某却动了歪念头,于2012年1月中旬在ATM机上分七次取走郭某银行存款共14000元。案发后,全某将全部赃款退还给郭某,并取得了其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银行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银行卡诈骗罪。鉴于全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将全部赃款退还给被害人,认罪态度较好,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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