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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嬉闹受伤 学校被判担责

本网讯校园安全一直是大家关心的话题,不少家长都认为把孩子送到学校就没啥担心的了。其实不然,日前家住滁城的杨先生就将其孩子的学校告上法庭,原因是他的孩子在课间与同学嬉闹时,意外受重伤,杨先生认为学校未尽到管理责任。

据杨先生介绍,他的孩子今年在上小学,平时性格活泼,喜欢和同学嬉闹。2011年10月27日下午课间活动时间,他孩子与同学嬉闹过程中被推倒,造成颈部受伤。后杨先生将孩子转至滁州、南京、上海等多家医院治疗,经鉴定,孩子已构成十级伤残。期间,共花去医药等费用共74000余元。

日前,琅琊区法院审理了此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法院认为,杨先生的孩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应当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鉴于杨先生孩子颈部原有损伤,其法定监护人未充分尽到教育管理其子的责任,可以适当减轻学校的责任,故判决学校承担90%的责任,赔偿杨某损失66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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