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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凤阳交通局长受贿获刑十一年

本网讯利用“一把手”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现金共计80.2万元。日前,记者从明光法院获悉,凤阳县原交通局局长高某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同时对其犯罪所得赃款80.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现年50岁的高某某出生在凤阳,曾任当地某乡、镇党委书记,监察局局长,交通局局长等职。在任职期间,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80.2万元,并在工程建设及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关照、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80.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为其退出了全部赃款,对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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