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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园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决定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2014年4月3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针对市本级园区用地中存在的“供而未用、用而未尽”问题,依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作如下决定:

一、市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市本级园区,在2013年12月31日前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供而未用、用而未尽”的闲置土地进行全面摸底调查认定,逐宗制定处置方案,并于2014年7月底完成。

二、对“供而未用、用而未尽”的土地,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三、对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土地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投资,否则取消招商引资的相应优惠政策;对土地闲置满2年的,依法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依法依规处置。

四、市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执行本决定。2014年底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30%,2015年底处置完毕。市人民政府要分别于2014年12月和2015年12月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决定落实情况。

五、市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工委将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跟踪督查,确保决定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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