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滁州琅琊区人民法院获悉,原琅琊区粮食局米厂副厂长常勇受贿一案已于近日由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常勇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构成受贿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经查,常勇案发期间担任琅琊区粮食局米厂副厂长,于2004年2月至2011年9月担任琅琊区粮食局下属的国有企业琅琊区粮油食品局直属库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14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常勇身为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减轻处罚。到案后有坦白情节,并已退清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