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划拨后容积率的执行,保障城乡规划依法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作如下决定:
一、容积率是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时必须严格控制的关键指标,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划拨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设定出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的容积率。
二、国有建设用地一经出让、划拨,除法定情形外,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已设定的容积率;确需调整的,必须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经批准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程序办理。
三、经营性用地开发项目容积率计算应执行《滁州市经营性用地开发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
四、国土、规划、建设、房产、城管执法等部门应严格加强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监管,严格执行“一张图”管理制度。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核实时,应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划拨时设定的容积率要求。未经规划核实或经规划核实不符合容积率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予以竣工备案。
六、市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本决定,切实加强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完善容积率管理制度,杜绝擅自调整容积率等违法行为。违反本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将依法进行追究。
七、对在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