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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的决定

(2014年6月24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划拨后容积率的执行,保障城乡规划依法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作如下决定:

一、容积率是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时必须严格控制的关键指标,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划拨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设定出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的容积率。

二、国有建设用地一经出让、划拨,除法定情形外,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已设定的容积率;确需调整的,必须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经批准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程序办理。

三、经营性用地开发项目容积率计算应执行《滁州市经营性用地开发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

四、国土、规划、建设、房产、城管执法等部门应严格加强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监管,严格执行“一张图”管理制度。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核实时,应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划拨时设定的容积率要求。未经规划核实或经规划核实不符合容积率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予以竣工备案。

六、市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本决定,切实加强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完善容积率管理制度,杜绝擅自调整容积率等违法行为。违反本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将依法进行追究。

七、对在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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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方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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