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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保报销后,最高可再报80%

生活中,“因病致贫,因贫弃疗”的事例早已屡见不鲜。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减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的经济负担,我市出台《关于开展滁州市城镇居民(职工)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医疗费在基本医保报销后,最高可再报80%,患大病者将不再那么“压力山大”。

大病保险报销不限定病种

说到大病保险中的“大病”,许多人第一反应也许和记者一样,是不是指癌症、白血病、心脏病等特定重大疾病?

“当然不是。”市人社局医保科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大病保险并非特指报销那些病种,而是指参保人员在治疗重大疾病时,如果产生了大额医疗费用,那么在基本医疗报销的基础上可再次予以报销,所以诸如心脑血管病、脑中风后遗症、尿毒症等大病都能报,大家不必担心一些病不能报。

零额外缴费,参保人员将自动享受大病保险

参保需要缴费,这是大家的一致共识。然而这次参保大病保险却有点与众不同,参保“他”就是免费!

“参保人员无需额外缴费即可参保大病保险。”据该工作人员介绍,参保人员只要每年正常参保城镇居民(职工)医保,就自动参保大病保险。如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大病保险待遇同时终止。

“一站式”结算,无需东奔西跑

以前只报基本医疗保险,现在大病保险“搀和”进来了,报销流程会不会很麻烦?医疗花费达到多少才能报大病保险呢?具体怎么个报销法呢?对于记者的这些问题,该工作人员做了详细的解答。

“报销流程相较于过去没有什么变动。”该工作人员说,为方便参保人员报销,大病保险采用“一站式”结算,即病人在出院结算时,医保结算系统即可按照城镇居民(职工)医保、大病保险等医保政策进行医疗费用的报销结算,参保人员无需到医保部门等机构另外进行报销申请。但是,参保人员经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仍需由个人先行垫付后,再凭病历资料、医疗费用明细和有效票据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医疗费用都能报大病保险,这里有一个起付标准。”据该工作人员介绍,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含住院和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负担属于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上不封顶。2014年我市城镇居民(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均为2万元。大病保险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对一个参保年度内办理2次及2次以上大病保险支付的,其起付标准只计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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